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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1801威尼斯印发《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9-17 10:14   审核人:

8181801威尼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不含家属区区域内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所有车辆、人员进入校园后,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各行其道、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本规定,对校园的交通安全实施日常管理、校内交通纠纷的处理以及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第二章 交通设施与道路管理

第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及时维修维护交通设施,确保正常使用。损坏交通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七条 在校园入口处、教学区域、转弯道路口和事故易发地段等应设置警示标志、减速带、限速标志。

第八条 凡进入校园行驶的各种车辆(含非机动车),都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文明礼让。

第九条 未经保卫处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十条 因学校举行大型活动、道路施工等确需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有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包括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专用工程车、轮式农用车等。

第十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牌号的有效车辆后勤在校内使用的特种车辆除外)。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车辆识别系统进行车辆出入校园管理。教职工车辆由各单位、部门负责,后勤用工、房屋租赁人员车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统计审核,孔明路5号学生公寓地下超市商户车辆由后勤处负责统计审核,外聘教师车辆由各二级学院、五年制管理中心负责统计审核,保卫处负责录入系统。临时车辆入校由对口单位或部门申请,保卫处批准后可进入校园。

第十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服从保安的管理,在指定停泊区域停放,停车方向应按停车位箭头方向停放,校内非划线区域不得停放任何车辆。

第十 为保证教学区域的安静,进入教学区域行驶的车辆,必须礼让在先、禁鸣喇叭、低速行驶。

第十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保安应主动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 机动车进入校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园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二)校园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学生生活区域限速15公里/小时

(三)校园内禁止鸣号。

(四)校园内禁止超车。

(五)行车途中严禁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六)禁止在校园内任意停放。

第四章 行人与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 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行人不要乱穿道路,不要在机动车车前、机动车后急穿马路,不要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第十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也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踢球、玩耍等有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燃油(燃气)助动车、三轮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校园的电动车要按照南阳市要求上牌,禁止改装、拼装、排气管消音器擅自更换的燃油(燃气)助动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服从保安的管理,在指定的自行车库(棚)和停车线内有序停放,各楼道门口、消防重要通道以及其它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进入校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骑车人要了解车辆性能,做到车辆车闸、车铃锁具齐全有效。

(二)要熟悉和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车。

(三)电动自行车、燃油(燃气)助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校园道路限速10公里/时。

(四)要依次行驶,不抢道、不占道,转弯前须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五)要集中精力,骑车不打电话,不带耳机或随身听。

(六)不双手离把和攀扶其它车辆。

(七)不扶肩并行、相互追逐、曲折行驶和竞驶。

(八)不在非机动车上安装电动机、发动机,违反规定载物;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在实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可行使下列职权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因疫情防控、学校大型活动等情况,调整并采取临时限制交通的措施;

(二)责令、纠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三)查询有关人员、车辆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四)处理交通纠纷,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五)对屡教不改、劝阻不听的违章人员,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共同做好教育工作;行为严重的将予以曝光,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的将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校园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当事人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不要擅自移动肇事车辆。如一般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由保卫处牵头调解;如产生严重后果或调解不成的交通事故,可报公安交管部门通过法律解决。

第二十七条 一旦发现未注册、未取得号牌、车牌与行驶证不符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保卫处有权暂时代为保管,如发生分歧时,可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文明停车规范,营造良好交通秩序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依据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奖管理办法》(豫工院党〔2019〕18号)第六条中第五款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的临时车辆,通报违停人员和挂靠单位,累计两次以上的,列入黑名单,禁止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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