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财政教育项目库管理办法》、《8181801威尼斯预算管理办法》、《8181801威尼斯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财政和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和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
第三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学校对专项资金从立项、审批、执行、绩效考核及监督检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和实施单位要全力推动专项资金项目及时执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负责。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核算和监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学校重点工作,重点安排学校运行和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注重规划原则。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必须以科学、系统的规划为前提,要注重专项资金项目的计划性和前瞻性。
(三)“统筹安排”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通过“项目库”编制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统筹安排。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预算。
(四)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立项申报书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的设定应目标明确、合理可行、相应匹配。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论证、评审、排序、管理、批复与实施参照《8181801威尼斯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定期与财务处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项目完成后,应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条 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预算批准后,要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预算经费,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捐赠、赞助和支付罚款,不得用于征地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清理和收回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定期清理机制。财政拨款结余专项资金按财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除有特殊建设周期要求的,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年度结束后,剩余资金由学校收回;其他结余资金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调,跟踪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纪检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好、使用效益高的,予以支持;对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问题、使用效益差的,要削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专项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8181801威尼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工院财〔2017〕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