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行为,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根据《河南省财政厅8181801威尼斯实施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豫财库〔2012〕41号)、《河南省财政厅、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预防腐败局8181801威尼斯加快推进省级预算单位落实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豫财支付〔2013〕21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工作人员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的信用卡(贷记卡)。公务卡既具有普通信用卡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职工个人作为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承担用卡相关责任。
第三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凡属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明细详见附件)中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和动态监控等业务,由财务处通过省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系统)办理。
第五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教职员工从事公务活动的借款手续。公务消费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由学校组织在职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办理公务卡人员必须为学校正式在职工作人员(含合同制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开卡时必须由各单位(部门)确认其身份,学校教职员工本人如实填写“公务(信用)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由发卡行审核确认。为便于公务卡集中管理,原则上由农业银行统一办理。
第七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持卡人补办成功后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进行公务卡信息变更。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凡列入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条 每张公务卡都有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消费,后还款。
第十一条 持卡人一般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凡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以便财务处及时向持卡人账户还款。公务卡具体记账日期、免息天数及还款日期等以发卡行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行约定的方式,及时查看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十个工作日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及对个人信用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对应的报销发票。持卡人务必妥善保管好公务卡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并会同发票一起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如不慎遗失公务卡消费凭证,须自行补办,无法补办的须向财务处提供书面说明,包括持卡人姓名、持卡人卡号、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金额、报销金额等,财务处查询核实后方可予以报销。利用第三方绑定公务卡支付无交易凭条时,须提供持卡人姓名、持卡人卡号、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金额、报销金额等。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通过公务卡系统进行还款结算;不予报销部分由持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
第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交易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向财务处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相关借款。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财务处报销且公务卡还款后,若发生向供应商退货业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报销事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3.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
4.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5.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6.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财务处更新备案,导致财务处无法及时处理公务报销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7.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8.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消费。
第五章 公务卡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责任。
2.严格按照省级公务卡管理办法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管理。
3.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归还公务卡欠款。
4.遵守国家8181801威尼斯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2.严格执行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加强公务支出报销审核。
3.通过公务卡系统,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4.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8181801威尼斯公务卡管理办法》(豫工院政〔2013〕60号)同时废止。
附 件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 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0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0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0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0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0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方面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 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6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 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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