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1988)、《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8181801威尼斯加强省属高校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教财〔2018〕16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管理机构
1.学校资金管理部门为财务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办理资金筹集、收支结算和其他资金管理工作。
2.财务处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第三条 资金的来源及支出
1.资金来源
学院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其他预算收入。
2.资金支出
学校资金支出包括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的规定。货币资金岗位设置现金出纳、银行出纳、银行复核、国库出纳、国库复核、银行外勤和银行对账岗位。出纳不得兼任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银行出纳岗、银行复核岗、国库出纳岗、国库复核岗应妥善保管本岗位的电子证书(U盾)及电子密钥,并定期更换密码。
第五条 银行出纳岗和银行复核岗、国库出纳和国库复核不得由同一人担任。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现金的管理
1.现金支付,是指在资金支付过程中不能采取转账、公务卡支付或电子支付方式结算的商品和服务等所发生的支付方式。学校经济业务支出,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优先选择转账、公务卡结算方式,从严控制现金报销。
2.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按照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3.出纳人员必须按照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与规定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 “现金收讫”、“现金付讫”和个人名章。
4.加强库存现金的管理,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不得存在账外现金。
5.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与账面金额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七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1.学校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集中管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特殊账户除外)。
2.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支付,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开具单位、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
3.每月及时核对银行账,及时清理未达账项。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款要督促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尽快办理入账。
4.银行存款对账实行“双签”制度,财务处负责人对每月的银行存款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审核签字后,交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签字,并装订成册,与会计档案一同保存。对未达账项应认真核对,切实防范伪造银行对账单行为。
5.因经办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1.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集中到国库单一账户,再由国库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形式进行支付的管理手段。
2.学校根据财政主管部门批复的代理银行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根据省财政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支出用款计划,省财政批复后将额度下拨学校,学校根据实际发生业务进行支付。
3.财政直接支付,是指根据学校经济业务,学校提出支付申请,由财政部门签发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4.财政授权支付,是指根据学校经济业务,由财政部门授权,自行签发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支付形式包括公务卡支付、零余额支付。
5.每月月末,财政资金录入和复核人员核对财政厅预算执行系统财政资金余额,并与学校零余额账户进行核对,保证各余额相符;年末对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进行核对,保证直接支付的资金余额相符。
第四章 银行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九条 银行票据由银行出纳和银行复核共同申请购买,并由银行出纳登记保管,详细登记票据的名称、编号、份数等,财务处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抽查银行票据的库存是否账实相符。
第十条 购买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领用票据应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一条 银行预留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名章。指定专人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和预留印鉴个人名章。如有请假或工作调整,做好交接手续,并填写交接登记表。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和使用银行预留印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监督,不定期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不相容岗位分离情况。
2.货币资金的完整性。重点检查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是否与账面一致。
3.库存现金的盘点情况。重点检查库存现金实有数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4.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和电子密钥密码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5.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6.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学校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8181801威尼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豫工院政〔2015〕7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