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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1801威尼斯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时间:2019-11-19 16:49:23  作者:  点击:

8181801威尼斯

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属于规定招标范围和金额标准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采购活动,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组织参加竞争。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招标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络管理中心、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三)指导、协调和督察招标采购各责任单位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五)审查2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标文件,提出投标人资格、评标办法等重要环节的指导意见;

(六)处理学校招标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审议对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八)研究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招标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学校日常招标采购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接受项目采购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相关资料;

(三)负责办理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备案及有关审批工作,并指导、协调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招标采购工作;

(四)负责按以下程序做好学校自行采购项目招标工作:

.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

.初步审查投标人资格;

.发放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组织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候选人公告;

.发放中标通知书;

.负责招标过程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五)负责相关材料上传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校内相关部门参加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工作;

(六)在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的监督和见证下抽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代表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七)负责采购评审专家库、招标代理公司库和招标信息网管理工作,负责组建供应商信息库;

(八)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以及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和汇总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标采购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1. 招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学校按照采购的业务范围对招标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完成相应的招标采购工作。根据业务范围设立6个归口专项招标组:基建工程招标组、仪器设备招标组、维修工程招标组、图书招标组、教学建设招标组,信息化建设招标组。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项目属性或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1.基建工程招标组由基建处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或基本建设配套工程及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采购组织和管理工作;

2.仪器设备招标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家俱、实验耗材、经营性用房租赁及其他归口专项招标组未包括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采购组织和管理工作;

3.维修工程招标组由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学校维修工程、后勤大宗物资、绿化苗木、物业管理等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采购组织和管理工作;

4.图书招标组由图书馆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学校图书、期刊及数据资源的招标采购组织和管理工作;

5.教学建设招标组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教学能力建设、教材等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采购组织和管理工作;

6.信息化建设招标组由网络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学校信息化、智慧校园、应用软件等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采购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归口专项招标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接受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项目的采购申请,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2.负责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货物、服务)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工作;

3.负责填报 “河南工院货物(工程、服务)计划采购清单”和河南工院货物(工程、服务)招标参数确认表交到招标办,招标办核实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内容后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报财政厅和省级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备案;

4.负责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5.负责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及技术答疑;

6.委派人员参与项目开标,并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做好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

7.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各类招投标合同的文本内容并负责签订采购项目的合同;

8.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9.负责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10.负责招标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11.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招标采购中的质疑投诉以及法律纠纷等相关事宜。

(二)项目实施(使用)部门或单位的职责

向招标办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单”的部门(单位)为采购项目的实施(使用)部门或单位,其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和招标技术性事项等。主要职责有:

.负责项目市场调研、询价,拟定项目技术参数和使用需求,编制项目建设详细方案,项目立项后将项目方案(附完整技术参数及需求)报归口专项招标组;

.负责对项目技术问题的释疑;

.按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实施;

.负责采购项目的初步验收并配合归口部门完成对中标货物的验收工作;

.负责办理资产入帐和财务支付手续。

.负责质保期内的维修联系工作。

(三)招标采购监督部门职责

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是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

1.纪检监察室是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

1)受理举报或审计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执纪、问责;

2)监督抽取招标代理公司和评标专家;

3)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4)参与采购合同、学校自行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与会签工作;

5)监督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2.审计处是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审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各类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其主要职责:

1)审核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或采购预算价,出具审计意见;

2)对工程(修缮)类采购项目结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结算报告。

3)会同纪检监察室监督抽取招标代理公司和评标专家;

4)协助纪检监察室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5)参与采购合同、学校自行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与会签工作;

6)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7)在监察、财务、国资等部门配合下牵头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绩效审计评价。

3.财务处是学校采购资金使用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采购项目经费来源审核、经费使用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等环节的监督把关。其主要职责:

1)依据经费预算,核实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

2)对项目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把关;

3)参与采购合同、学校自行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与会签工作;

4)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学校采购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是指采购项目提出和具体实施单位,是采购项目的发起者。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同时还必须对所申报的项目至少确定1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采购项目前期的调研、购置方案拟定、招标技术参数编制、协助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项目论证、申请立项、采购期间的质疑答复、后期监理、过程跟进及验收付款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本单位采购工作制度建设,加强采购项目调研、论证、预算、需求、合同、验收、入账、档案等各环节内控管理。在政府采购中,由于采购项目预算虚高、技术参数的唯一性、倾向性、排他性而造成围标、串标和出现质量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对因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疏漏、失误等原因而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失职、渎职责任。

第三章 采购形式及范围

第十一条 根据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学校采购项目分为委托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两种采购形式。

() 委托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与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1.对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即采购计划报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备案后,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采购。

2.对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即采购计划报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备案后,按照《河南省财政厅8181801威尼斯省级部分政府采购品目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项目采购。

3.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报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备案后,由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采购资金在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的采购项目,勿需采购系统备案,由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采购。

4.对未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报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备案后,由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采购;采购资金在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的采购项目,勿需采购系统备案,由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采购。

()学校自行采购

1.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由学校组织自行采购;

2.对未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由学校组织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除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外,工程类项目(含修缮改造)由学校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均纳入学校统一招标采购管理范围,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审批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金额不满3万元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网上商城项目除外),不纳入学校统一招标采购管理范围,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3万元范围的,须遵循以下原则:

1.使用单位须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比价询查小组;

2.比价询查小组须询查三家及以上供货商;

3.对比价询查结果出具询价报告,按规定流程进行采购。

4.询价相关资料报招标办备案,部门留存复印件。

对校内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项目,若估计的预算超过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限额,采购单位应在事发当时先口头向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采购单位可以先自行采购,事后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确认。

第四章 采购项目实施方案论证与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审核与审批

(一)项目论证。为加强项目效益管理、避免投资失误或重复投资,对列入学校事业预算,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专业建设(含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维修与基本建设、校内专项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资金项目,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在招标采购前均需进行论证。

(二)资金计划审核。拟实施的项目由学校财务部门审核资金预算计划,落实采购资金,使用单位填写《项目资金申请使用计划表》,分别报送财务部门和归口专项招标组。

(三)项目审批权限。拟立项实施的项目,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由实施(使用)单位提交校党委会审议决策;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策。

(四)采购项目经学校审议批准后,由招标办启动招标采购程序。未经论证、未立项的采购项目,招标办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属于学校委托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较大的,学校立项审批通过后,归口专项招标组应将附有项目采购清单、项目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审计部门控制价审核报告的“河南工院政府采购审批单”于采购前(采购前指签订采购合同前,下同) 60日报招标办;采购金额较小的,采购审批单应于采购前30日报招标办。属于学校自行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学校立项审批通过的采购审批单应于采购前30日报招标办。

前款所称的采购金额较大是指工程(修缮改造)类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因报送不及时导致不能按照计划时间实施的项目,由各项目实施(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章 采购方式与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委托采购、学校自行采购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采购方式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招标办按照省财政部门文件规定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金额和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项目实施(使用)单位必须提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第二十条 货物采购项目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技术规格统一;

.货源充足;

.价格变化幅度小。

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如下: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招标办、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项目主管部门、使用部门等5人以上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供应商报价表)让其报价。

.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学校相关会议审批----采购计划备案----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审核标书----网上公告----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签订合同----合同公示备案----合同履约----项目验收----资产记账及付款----资料存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至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采购工作主要流程:

(一)审定采购项目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

各归口专项招标组负责审核项目实施(使用)单位拟定的项目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对排他性、唯一性参数进行修改,确保各项参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审核后的项目参数须由归口专项招标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审核采购项目招标控制价

学校审计处为采购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部门。基建工程(修缮)类项目需向审计处报送由归口专项招标组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货物、服务类项目需向审计处报送由归口专项招标组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的三个以上品牌的市场询价材料。

(三)备案采购项目计划

招标办负责采购项目计划备案工作。各归口专项招标组填写《河南工院政府采购审批单》(校招标信息网下载)交至招标办。招标办将采购计划及预算进行汇总,通过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项目采购计划备案,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四)抽取招标代理机构

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室和审计处共同随机抽取。每轮随机抽取时,正在开展学校委托项目的代理机构不参与该轮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在满足项目相关要求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若因该轮项目过多,入库单位已被全部抽取完毕,将重新启动抽取程序依次抽取。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抽取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与招标代理机构协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五)编制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归口专项招标组应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如下:

.8181801威尼斯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1)“技术参数”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可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可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技术指标应是共性技术指标,不得照搬某一品牌的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是一个范围内的数值,不是一个具体数据,只宜尽可能清楚而准确地规定到各种最低要求的限度。

2)招标文件中不能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等产品品牌。

3)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强制采购的品目,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强制采购要求。

2.8181801威尼斯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选择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适用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标因素的量化指标评标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适用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10%-30%。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价格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工程(修缮)类项目的评标方法按《招投标法》规定执行。

.8181801威尼斯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

1)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2)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得出现“先进性、稳定性、成熟型、市场认可度或产品的品质、档次等”不定性的模糊表述。

4)除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测评机构的评奖外,地域性的评奖不作为加分条件。

5)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不可设置地域性限制。

6)招标文件中若需要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样品分分值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20%;若需进行演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演示的方案,演示分分值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30%。

(六)审定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召开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项目控制价(预算)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商务要求”“技术参数”、“评分办法”及其他相关内容,最终审定招标文件。审核中有疑问的,由招标办负责沟通与协调。

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即学校自行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由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

第六章 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由纪检监察室或审计处委派监标人员参与开、评标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由招标办组织开标、评标。招标办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归口专项招标组派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其他评标专家在纪检、审计部门监督下从校内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报酬参照《河南省财政厅8181801威尼斯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豫财购〔20179 号)执行。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为每人2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00元;超过0.5小时(含)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0.5小时的,增加50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委托招标的项目,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学校业主代表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下从校内专家库抽取。归口专项招标组负责人作为带队领导参加开标活动,负责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审查投标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评标结果经公示无疑议后,授予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通知书。第一中标候选人弃标的,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可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通知书,或者重新组织招标。招标采购评审公示结束后,招标办将中标人的投标书等电子文稿材料交各归口专项招标组起草合同。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 各归口专项招标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须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各归口专项招标组应在合同生效的当天将合同资料报学校招标办,由招标办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九条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使用单位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否则应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第八章 付款方式与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条  为了规范学校专项资金项目采购合同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同时确保学校利益,采购合同必须明确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的付款方式:

1.采购项目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指定的账户支付本合同总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履行完交货义务且学校验收合格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采购项目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学校向中标人支付合同金额的100%。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按合同约定退还,由各归口专项招标组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2.中标人在申请支付合同款时需提供100%的全额发票。

(二)基建工程(含维修)项目的付款方式:

1.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类项目,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的金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期满后依据合同约定退还,操作程序参照货物类项目合同操作方式。

2.对于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类项目,工程项目执行过程若有技术变更引起合同价格调增或调减,施工方需依据合同约定按审计结算价补足质量保证金后,项目主管单位办理全款结算。

第九章 项目验收及付款

第三十一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各归口专项招标组应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验收检查。经项目使用单位初验合格后,由项目归口专项招标组牵头,组成由项目归口专项招标组、国资、财务、审计、监察、使用部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验收小组,根据合同要求对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在项目验收环节中,对专业性较强、技术参数复杂、质量把握难度较大、校内专家明显不足的,经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成立由项目归口专项招标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资产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专项招标组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学校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验收组织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使用部门在项目验收完毕后应及时通过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平台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与项目相关的项目实施方案(含论证报告)、立项批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各归口专项招标组负责收集并及时送招标办立卷归档。政府采购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第三十五条 货款或工程款的支付,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货物到货或工程实施情况及验收结果按学校财务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参与招标采购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内的项目未经报批擅自采购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程序的;

(三)对属于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范围的产品,未按照《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的;

(四)采购人及评标专家私自接触投标人,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或者与投标商恶意串通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七)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八)项目初验过程把关不严,验收报告与实际完成情况不符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采购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十一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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