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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1801威尼斯印发《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8181801威尼斯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学校领导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8181801威尼斯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6日
附 件
8181801威尼斯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护师生员工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河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河南省教育厅8181801威尼斯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信访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在预防和处理学校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责。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以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坚持为学校的发展和稳定服务。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及时化解初始矛盾。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或要求等,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其他个人等采用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电子邮件、网贴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电子邮件、网贴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学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其他个人等。
第七条 信访人可以依法向学校提出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应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九条 多人反映同一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信访人对其主张的事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提倡实名信访,反对冒名虚假信访;提倡校本信访,控制越级信访,禁止非法上访。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等。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党政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信访办指定专人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接待信访人。学校设置专门的信访电话、接待室、意见箱、电子信箱受理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校领导接待日
(一)每周二下午(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安排一次校领导接待日。地点安排在信访工作办公室。
(二)接待工作由一名校领导和二名部门正职领导参加。
(三)信访办公室负责校领导接待日程安排,派专人负责接待记录和服务工作。填写《信访事项登记处理表》(见附件),按照第四章的要求和时限办理,经当班校领导审批后,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信访工作分管领导,配设信访员,及时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登记、受理按规定和职权需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
(三)做好校领导接待日的安排、接待和记录工作,并向参与接待的校领导报告信访动态和处理结果。
(四)接受上级信访部门的工作指导,报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信访动态及信访排查信息。
(五)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材料。
(六)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审核已受理的各类信访事项。
(七)针对集中反映的信访问题,提出调整政策、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做好信访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和应急预案。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校信访工作的评价体系。
(十)开展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工作。
(十一)负责上报各类信访统计数据、材料等。
(十二)做好与信访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确定一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以确保来信来访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建立必要的信访工作制度,保证信访工作顺利进行。
(二)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报告处理结果。
(三)阅批信访件,接待来访,处理一般信访事项。
(四)对重要信访事项或重要信访信息及时上报学校信访办公室。
(五)协助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
(六)做好信访的答复及相应的教育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接待热情,语言文明、倾听认真,答复明确,处理及时。
(四)不得向被举报人或被举报部门或单位透漏信访举报人信息、举报材料等。
(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露信访工作秘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十八条 群众来访接待处理
(一)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态度和蔼、以礼相待。
(二)认真记录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填写《信访事项登记处理表》(见附件)。
(三)来访人员所反映的事项能当面解决的要予以当面解决,不能当面解决的要耐心说明理由,随后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信访(含网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信访事项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的步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一)阅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认真阅读,正确理解和掌握来信者意图、要求及反映的情况。
(二)登记。逐项登记来信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并填写《信访事项登记处理表》。
(三)处理。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由信访办主任根据事项情况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呈请校领导批示。
(四)回复。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必须予以答复。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
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各级受理部门或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尽早办结。一般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信访办;情况复杂的疑难信访事项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60日内仍难以办结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上级部门转交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
信访人对受理部门或单位处理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办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材料的归档
信访事项办结后要整理归档,并及时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8181801威尼斯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