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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1801威尼斯印发《精神文明建设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4-10 16:23   审核人:

中共8181801威尼斯委员会

8181801威尼斯印发《精神文明建设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工院党〔2019〕18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8181801威尼斯精神文明建设奖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党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8181801威尼斯精神文明建设奖管理办法


20194月9日

8181801威尼斯

精神文明建设奖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切实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提升文明校园建设层次根据《全国高校文明校园测评细则》和《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豫办2015〕22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和文明校园建设具体要求及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是为表彰教职工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所做出的贡献,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就而设立的专门奖项。

第二条 学校在获得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荣誉称号期间,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设立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奖励资金,用以奖励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工(含在编在岗、人事代理、合同制、离退休教职工,下同)。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教职工,均可享受精神文明建设奖: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立德树人,较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三)遵守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做文明人、办文明事。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同事之间团结互助,家庭和谐,邻里和睦。

(四)积极参加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创建工作任务。

(五)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崇尚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不参与非法宗教及各类邪教组织活动。

(六)严格遵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不参与黑恶势力活动、无违法犯罪和涉刑事案件的情况。

(七)中共党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党内法规的情况。

(八)守纪律、讲规矩,传播正能量,不在背后搬弄是非,不诽谤他人。

(九)无其它违规违纪情况和责任事故情况。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相关责任人相应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

(一)不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没有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计划,消极对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文明单位申报、年度复查以及上级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评比活动中,因工作配合不力而影响考核结果或使学校荣誉受到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取消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部门党政正职3-6个月、分管或联系校领导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常年不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的,取消该单位、部门教职工全年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文明办提出意见)

(二)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造成重特大火灾、人员伤亡、食品安全等安全事故或使公共财产受到重特大损失的,取消当事人12个月、单位(部门)正职6个月、分管或联系校领导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若该后果导致学校文明单位(校园)被撤销,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追究其它责任。(此项考核由保卫处、后勤处、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

(三)对单位(部门)内部不安定因素不及时化解、不及时上报、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非法游行、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停课、罢课等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事件的,取消组织者12个月、参与者10个月、所在单位(部门)班子成员12个月、分管或联系校领导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党政办公室、保卫处提出意见)

(四)出现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的,取消当事人12个月、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正职3个月、分管或联系校领导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党政办、纪检监察室、人事处、保卫处提出意见)

(五)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中闹矛盾、泄私愤,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当事人3个月、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情节严重的,对上述人员加倍处罚,并给予组织处理。(此项考核由组织部、纪检监察室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违法、违纪、违规情况之一的,取消相关责任人相应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

(一)因参与封建迷信、校园传教等活动,视情节轻重,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取消当事人3-6个月、当事人所在单位正职领导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纪检监察室保卫处提出意见)

(二)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取消当事人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因参与邪教组织、黑恶势力活动,构成刑事拘留的,取消当事人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如果处分期超过12个月的取消当事人处分期内精神文明建设奖;如果当事人被开除的,按照学校规定处理。(此项考核由纪检监察室、保卫处、人事处提出意见)

(三)受到全校通报批评的单位(部门),取消单位(部门)正职2个月、副职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受到通报批评的教职工,取消当事人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教职工,取消当事人受处分期间内精神文明建设奖;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教职工,按处分期长的执行。(此项考核由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人事处提出意见)

(四)正在核查所涉违法、违纪、违规的,暂停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违法、违纪、违规事实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处分期(含调查期)内精神文明建设奖;若无问题,补发当事人调查期内停发的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纪检监察室、人事处提出意见)

(五)教师违反课堂教学纪律,在课堂或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上发表不当言论或其他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取消当事教师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教务处提出意见)

(六)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受到警告以下处分的,取消当事人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参照本条第二、三款执行。(此项考核由科技外事处提出意见)

(七)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部门没有尽到责任,完不成学校下达的精神文明建设任务,取消部门党政负责人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党委宣传部提出意见)

(八)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发当事人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因违规违纪被确定为不定等次的,取消当事人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人事处提出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不文明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关责任人相应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

(一)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内闹事或发生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当事人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保卫处提出意见)

(二)在校园内和生活区饲养狗、猫等宠物的,若当事人为我校教职工(含家属和子弟),取消当事人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并责令当事人次月整改完毕。如不按要求整改,仍然饲养宠物的,继续取消当事人精神文明建设奖到纠正为止(当事人家庭为双职工的,按文明奖发放标准最高者扣除,下同);若当事人系租住我校教职工住房的,则按教职工本人饲养狗、猫等宠物处罚;若当事人为校外人员购房居住的,由后勤管理部门或物业公司给予停电、停水处理,直至整改完毕为止。教职工养狗、猫等宠物不予整改的,扣发该教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相应月份10%的精神文明奖,直到纠正为止。(此项考核由后勤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提出意见)

(三)未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在校园内私拉条幅,乱贴公告、通知、信息、广告等,首次发现的,对当事人和相关单位提出批评改正;累计两次及以上的,扣发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党政正职领导300元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党委宣传部、后勤服务中心提出意见)

(四)在办公区、教学区、生活区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私搭乱建、乱设摊点、乱停乱放、乱贴乱画、毁坏绿地修筑菜园、饲养家畜家禽、聚众赌博,违反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噪音扰民、焚烧杂物、损坏花草树木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的,取消当事人(当事人为学校教职工),或房屋出租者(当事人为校外人员)当月精神文明建设奖,直至停止经营性活动、拆除私搭乱建、恢复绿地、清除家禽等。情节严重、当事人态度恶劣的,先取消其2个月的精神文明建设奖,直到改正为止。(此项考核由后勤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提出意见)

(五)不遵守校园交通管理秩序,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行驶、乱停乱放,首次发现的,对当事人和相关单位提出批评;累计两次及以上的,扣发当事人300元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保卫处提出意见)

(六)侵占公共财产,损坏公共设施(财物)或私自丢弃、自行处置国有资产等,造成损失的,除按要求退还财产或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取消当事人3-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国资处、财务处提出意见)

(七)单位(部门)环境卫生(包括所管理的办公区、实验实训室、道路等公共场所)状况差,在学校组织的检查中一年内有两次不达标的,取消单位(部门)全体人员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后勤管理处提出意见)

(八)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网络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等不文明不道德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取消当事人3-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党委宣传部、保卫处、纪检监察室提出意见)

(九)对应该取消精神文明建设奖而故意漏报或隐瞒不报的,取消相关监管单位(部门)党政正职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文明办提出意见)

第七条 第四、五、六条没有涉及,但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其它行为,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或责任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取消一定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文明办提出意见)

第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考核程序:

(一)各考核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应加强日常考核,对应该取消(或应扣发)精神文明建设奖的,做好证据收集、记录等,并提出处理意见,事实清楚,能立即执行的立即执行,不能立即执行的,分别于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上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前对全校各单位(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各单位(部门)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按要求完成本单位(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和取消(或应扣发)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的教职工情况报送至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发放、取消(扣发)或追扣初审意见,提请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

(四)人事处根据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意见进行造册,财务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造册对相关人员从下月起发放、取消(或应扣发)或追扣相应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办法:

(一)精神文明建设奖随工资按月发放

(二)新进教职工从报到下月起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

(三)经组织批准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教职工按照在岗教职工标准发放。

(四)公派国内访学、进修、攻读学位和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参照学校工资发放政策执行。

(五)擅自脱岗、非公派外出、长期请假(病、事假)等不在岗教职工,随停发工资停发精神文明奖。世教职工从去世次月起停发个人精神文明建设奖,调离教职工与工资同时停发。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精神文明奖发放管理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管理考核并提出发放意见。人事代理和合同制人员随所在单位(部门)一并考核发放。

第十一条 对被取消精神文明建设奖有异议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处理由工会牵头,纪委监察室、文明办及教职工代表参与会商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全校教职工都有维护学校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荣誉的责任和义务,对全校各单位(部门)自查及监控考核单位(部门)未发现、未掌握的应取消精神文明建设奖的情形,可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举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在学校日常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二)在校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种文明评比、竞赛或文明创建活动中获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

(三)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的各项精神文明创建任务的。

(四)在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中见义勇为,或有其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模范行为,或受到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好人好事等。

第十四条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纳入各单位(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其奖励措施随年度综合考核办法另定。

第十五条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可依据此办法,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8181801威尼斯精神文明建设奖惩办法(试行)》(豫工院党200819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8181801威尼斯委员会办公室            20194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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