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8181801威尼斯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入学学习的,在学校规定报到期限内可以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附相关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达到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属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应缴齐学年学费等费用,方能注册。
第十条 经学校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当申请助学贷款或者以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对通过 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成绩表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经教务处审查签章后,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送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二条 考核形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特点,可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现场操作等,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课程所在教研室审核,经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换算标准为:优秀记95分、良好记85分、中等记75分、及格记65分、不及格记45分。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可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体育课教学、体质健康测试、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依据课程标准规定执行。任课教师应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形式、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一)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不合格者;
(三)平时作业缺交四分之一者;
(四)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未通过者。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病假或事假)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持证明(医疗或事假证明)向所属二级学院申请,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参加下学期相应课程的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本学期不及格的必修课,参加下学期补考。其中考试课程统一安排组织补考;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补考方案,课程所在教研室审核,经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参加毕业前补考。
限选课、任选课不允许补考,可重选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依据《8181801威尼斯学分管理办法》提出学分转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折算为相关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门课程的学习。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无故缺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每学年末由学生处组织各二级学院在学籍卡上记录学生学业、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作为学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等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有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成绩特别优秀者,可以申请参加高一年级的学年考试,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均达到90分以上者,允许跳级。
第二十五条 一学年累计有7门以上(含7门)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一)需留级学生所在专业下年度未招生,允许跟班试读,试读期间一学年累计有7门以上(含7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二)留级学生已考核合格的课程,经本人申请,所属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免修;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2次;
(四)需留级而拒绝留级者注销其学籍,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予以降级。新生允许跟班试读。在学年结束时,根据考核成绩决定升、留级。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特殊专业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请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分为转入和转出两种情况,程序如下:
(一)转入我校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同意后转入。
(二)转出我校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8181801威尼斯转学申请表》(附件1),所属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处、教务处再审后,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同意后转出。
(三)跨省转学的,学校按照转入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
(四)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河南省教育厅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因身体状况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报到期间;
(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之间跨类别的;
(三)毕业年级;
(四)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其他不能转专业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六)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七)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其他不能转专业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程序如下:
(一)学生转专业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其余时间一般不予受理。
(二)学生填写《8181801威尼斯转专业申请表》(附件2)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属二级学院,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将审批表提交教务处,证明材料由转出二级学院保存。不同意转出的由转出二级学院通知学生。
(三)教务处汇总分类后,将相关手续移交转入二级学院。
(四)转入二级学院如同意接收,则需二级学院院长在《8181801威尼斯转专业申请表》上签字后交教务处。如不同意接收,将学生有关材料转回教务处,教务处通知转出二级学院,由转出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五)教务处收到转出、转入二级学院均同意的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将审核结果提交分管校领导批准,经公示无异议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制。学制为2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学制为3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次数原则上两年制不超过2次,三年制不超过3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主动告知学校,学校为其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需填写《8181801威尼斯学籍异动申请表》(附件3),经所属二级学院同意(因病休学须医院证明),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该学期之前已预缴学费结转到复学学年,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无成绩及学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申请的期限内持休学证明向所属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应当于学期开学报到期间持休学证明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填写《8181801威尼斯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学生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属二级学院提出,填写《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字,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8181801威尼斯学生听证与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学籍照片信息通过人像比对,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认定,重新核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未到期结业的,留校察看期满无违纪、违规行为,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重新发放毕业证日期填写。一年内补考不及格、过期不补考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校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时间在每年七月初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1学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须填写《8181801威尼斯学生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核实无误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学生本人。无法变更的,仍使用原始信息。
学生毕业后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学校不予受理。确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信息错误的,由学校向教育厅申请进行学历信息修改。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1.8181801威尼斯转学申请表
2.8181801威尼斯转专业申请表
3.8181801威尼斯休、复、退学申请表
4.8181801威尼斯学生信息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