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对我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确保正确的政治导向,活跃学术气氛,提高学术水平,确保我院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及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党组转发教育部党组8181801威尼斯印发< 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电[2009]9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我院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和相关讲座;我院人员接受校外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外单位租用我院场所组织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和相关讲座等。
第二条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坚持正确政治导向,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以“军工精神、军工标准、军工质量”的军工特色理念严格把关,坚决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和有害思潮,对有错误的政治观点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维护高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四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实行“一会一报”制度。学院总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审批部门为党委宣传部,影响特别重大的要由党委宣传部会同主办单位报主管院领导或院党委审批。对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的举办要严格审批。
(一)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并征得拟请报告人、讲座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组织单位均需填写《8181801威尼斯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申请表》(附件1)
(二)学校及各单位组织的面向全校师生员工的形势政策教育和各类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由组织单位审查后,需经主管院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并报院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学院各单位举办面向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由所在单位党总支审查和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院团委及其下属院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由院团委负责审查和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各单位在互联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以及传播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文件等,主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审查、上报程序,党委宣传部要做好审批、监督工作,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四)我院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必须经本人所在党总支审查和批准,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各党总支对本单位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需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五)我院人员接受校外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的,需经被采访对象所在党总支审查和批准,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六)外单位租用我院场地举办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和相关讲座的,由我院负责该项活动的接洽方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
第五条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组织管理,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在活动过程中应有主办单位人员在现场协调,如发现报告人散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和主管院领导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若发现在网上有错误观点的信息传播时要及时删除和封堵,并向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报告情况。
第六条主办单位应积极做好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七条研讨会、讲座的内容、材料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传播,未经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均不得流向社会。对经过审批允许举办的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如需进行新闻宣传报道,必须征得学院党委宣传部和主管院领导的同意。
第八条主办单位不能把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作为创收的手段,高额收取听课费、会议费、赞助费等。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经审批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或者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
(二)本办法第一条中列举的活动中出现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经查实的;
(三)我院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在报告、讲座中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经查实的;
(四)未经所在党组织同意接受校外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学校各级领导、各级组织和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负起政治责任,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学习,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我院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正确导向和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中共8181801威尼斯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