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1801威尼斯开展2020年国家宪法日“礼赞宪法”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访问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0-12-02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全面实施,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工作要求,现就我校开展2020年国家宪法日“礼赞宪法”主题教育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二、活动时间

12月2日至12月7日

三、活动项目

(一)“宪法晨读”活动

12月7日早上7点,在孔明路校区、光武路校区同时举行结合升旗仪式的“宪法晨读”活动,由院系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师生跟读。

12月4日,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第七届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主会场,由教育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现场学生及全体人员跟读,我校师生可以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qspfw.moe.gov.cn/)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牵头单位: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汽车工程学院、城市建设学院

(二)2020年普法考试

12月4日,下午4点30分,在行政楼一楼会议室举行2020年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考试,各党总支安排一名中干、两名教职工参加,各直属党支部安排一名中干、一名教职工参加,请于12月3日18点前,将参加考试人员的名单报党委宣传部,联系人:杨纪争。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三)“宪法伴我们成长”主题团日活动

全校各班级于12月6日晚,集中开展“宪法伴我们成长”主题团日活动,发挥学生干部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以主题宣讲、互动讨论、知识抢答等形式开展团日活动,引导广大学生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宪法的重要意义,掀起宪法学习热潮。各院系推荐一个典型班级,党委宣传部届时将进班采访报道,联系人:赵海娟。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团委

(四)“学宪法 讲宪法”网上学习活动

根据省教育厅“宪法卫士”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我校各院系积极行动,组织学生登录教育部青少年普法网,注册学习账号,通过学习、练习、综合评价,提升法治素养,将宪法宣传教育的要求落到实处。目前,我校已有14512名学生完成了学习和测评,确保了学习教育活动广覆盖、见实效。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各院系

四、工作要求

开展“礼赞宪法”主题教育活动,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各项主题活动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相关职责,加强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把主题教育活动与经常性的宪法宣传有机结合,把宪法精神融入师生日常生活,推动宪法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党委宣传部

2020年12月2日

 

附 件: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