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勤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保障学生主体、教师主导的教学秩序和学生自主学习秩序,依据《8181801威尼斯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一、学生请假及批假事宜
1.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申请,填写学生请假审批表(见附件1)。
2.学生请假本人必须把具体事情讲清楚,事因不明确者不得批假。
3.请假事因与天数不符者不得批假。
4.请病假者必须附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假证明。
5.批假权限规定如下:
(1)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2)请假7天以内(含7天)由系分管学籍的领导签字批准;
(3)请假7天以上者报分管学籍的院领导签字批准。
二、学生考勤事宜
1.考勤时间:白天1-6节和晚上9-10节,凡课表上未排课的时间均为自习课,上课和自习课都要进行考勤。如果7-8节有课者按上课情况正常考勤。周五晚上9-10节不作自习要求,周日晚上9-10节作自习要求。
2.学生班级考勤表由班级学习委员负责,每周五第6节课后以学生行政班为单位送系教学事务干事。
3.学生上课及自习课考勤均用统一的班级学生考勤表(见附件2)。
4.学生自习地点以教务处分配教室为主要自习场所,图书馆、实验实训室、学院提供的大自习教室、机房也可作为自习地点,具体由系协调安排。学生不得在宿舍自习。
5.考勤过程监管职责分工
(1)教务处负责学生上课考勤,负责人为教务科学生学籍管理员。
(2)学生处负责学校规定自习课考勤,负责人为学生科学生管理员。
三、考勤结果处理
1.对于全勤的学生学期末给予表扬,在奖助学金、三好学生、入党等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推荐。
2.对于一门课缺课1/3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具体按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3.一个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初次旷课者,给予通报批评;
(2)达到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达到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达到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达到48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达到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正常上课期间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自习课旷课2学时按正常上课旷课1学时计算。
4.教学事务干事每周统计本系考勤情况(学生考勤周统计表见附件3)和考勤情况累计表(学生考勤周累计表见附件4)并于下周一12时前将汇总结果一式2份分别报教务处、学生处。同时对于达到旷课时数需要处分的学生,教学事务干事应向系提出处理建议。
5.教务处、学生处根据统计表对学生考勤情况每周进行分析,对于出现班级学生旷课较多或个别学生旷课较多等异常情况写出处理办法并上报分管学籍和学生工作院领导。
四、说明
1.学生上课考勤,任课教师为具体责任人。任课教师必须在考勤表上签字后方能下课。
2.学生白天、晚上自习课考勤,辅导员为具体责任人。
3.对于不严格进行考勤的教师和辅导员,学院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4.教师或辅导员考勤时,对于请假学生,考勤表上必须附有学生请假审批表,对于没有请假审批表的按旷课处理。
5.其他学生管理与此细则规定不符的以此细则为准。
6.本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