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院政〔2005〕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招生部门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办理交费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医药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开课前两天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每学年秋季学期须到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后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学院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当申请助学贷款或者以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本人所在系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从规定注册之日起,对于两周内不注册也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学生,所在系必须在第三周将不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由学院给予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学院高职各专业基本学制为高中后三年,初中后五年,各专业以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准。
第十二条 学生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院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允许学生申请保留学籍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其学制两年(即高中后三年制高职生不超出五年,初中后五年制高职生不超出七年)。
第三节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其他教学环节,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每学期所修课程(包括选修课),必须按规定听课、完成作业、参加实验、测验等教学环节。出勤情况作为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可按学生名单进行考勤,也可在课堂上采用各种方式随机抽查,了解学生上课情况。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学院规定的其它活动时,须办理请、销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
学生请假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学生在校内请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校外请病假应附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1~3天由系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经系主要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达到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36学时者,给予纪过处分;
(四)达到48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到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正常上课期间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践环节旷课1天,按6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其他违纪行为按照《8181801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经教务处审查签字后,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按班级装订成册后再存入学院档案室。
第十九条 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特点,可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现场操作等多种形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课程所在教研室审核,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
第二十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凡考试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未达60分为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考试课程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第一周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品德课程,期末成绩占50%,平时成绩占50%。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经校医院证明,由体育教学部审核批准,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教学部安排的保健体育课。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实验、实习、实训、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的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制记分,可根据课内作业、平时测验、实验(实习)报告及实际操作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课程考核资格:
(一)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不合格者;
(三)平时作业缺交四分之一者;
(四)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未通过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病或事假)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持证明(医疗或事假证明)向本系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参加下学期相应课程的考试。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取消一次补考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不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补考及格的课程以60分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以实际分数计。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参加毕业前一次补考。
第二十五条 违犯考试纪律者,如不按规定座次就座、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左顾右盼等,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犯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如夹带字条、传递字条、翻阅与考核课程有关的信息(开卷考试除外)、偷看他人答卷、交头接耳或事先在身上、桌面上书写与考核课程有关内容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是严重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零分记录,取消一次补考资格。考试严重作弊者,如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考试作弊的班,不能评为先进班集体。严重违纪或作弊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者,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跨系选修课程,跨系选修课程需本人申请,本人所在系和课程所属系研究通过,报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选修。
第四节 升、跳、留、降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成绩特别优秀者,可以申请参加高一年级的学年考试,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均达到90分以上者,允许跳级。
第二十九条 一学年累计有7门以上(含7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予以留级。一门课程分几学期学习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一) 需留级学生所在专业下年度未招生,允许跟班试读,试读期间一学年累计有7门以上(含7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二) 留级学生已考核合格的课程,经本人申请,系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免修;
(三)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两次;
(四) 需留级而拒绝留级者取消其学籍,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条 一学期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予以降级。新生允许跟班试读。在学年结束时,根据考核成绩决定升、留级。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和学生专长、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院办理转专业手续,只在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内进行一次,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系和转入系同意,报学院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应予以退学的;
(四) 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一) 学生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修养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中间不得复学。
要求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意见或其他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学生一经批准休学,即须于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合格,可以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应当于学期开学报到期间持休学证明书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本人应填写“8181801威尼斯学生复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查,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由学院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院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 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或提出复学申请但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学期注册时,未经请假或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周未注册者;
(六)留级或试读期间一学年累计有7门以上(含7门)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补考后累计仍有4门以上(含4门)不及格者。
(七)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被退学处理的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8181801威尼斯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的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各系应在最后一学期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出全面鉴定。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各类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有关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应用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经批准辅修其他专业的学生,修满该专业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重修、重考,返校重修、重考的费用自理,成绩合格者,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结业证书换发时间在每年七月初办理。
第四十六条 退学处理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一经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而已毕业的学生,学院追回已发的学历证书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学籍管理规定适用于具有8181801威尼斯学籍的高职高专学生。本学籍管理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第五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九条 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住宿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学院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对于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单项荣誉称号,给予鼓励。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七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对我院在校的五年制专科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