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1801威尼斯学生管理规定

访问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7-09-01

8181801威尼斯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8181801威尼斯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入学学习的,在学校规定报到期限内可以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附相关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达到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随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开课前2天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应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应缴费用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及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所在院(系)应当在第3周将未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由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经学校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当申请助学贷款或者以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成绩表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经教务处审查签章后,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按班级装订成册后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十四条 考核形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特点,可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现场操作等,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课程所在教研室审核,经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记95分、良好记85分、中等记75分、及格记65分、不及格记45分。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体育课教学、体质健康测试、早操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依据课程标准规定执行。任课教师应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形式、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一)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不合格者;

(三)平时作业缺交四分之一者;

(四)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未通过者。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病假或事假)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持证明(医疗或事假证明)向本院(系)申请,经院(系)负责人批准,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参加下学期相应课程的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

学生在本学期不及格的必修课,下学期补考。其中考试课程统一安排组织补考;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补考方案,课程所在教研室审核,经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和在线课程,按照《8181801威尼斯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重修仍不及格者,参加毕业前补考。

公共课不允许补考,可重选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依据《8181801威尼斯学分制实施管理办法》提出学分转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折算为相关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8181801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门课程的学习。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初次旷课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达到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达到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达到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达到48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达到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每学年末由学生处组织各院(系)在学籍卡上记录学生学业、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作为学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等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有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成绩特别优秀者,可以申请参加高一年级的学年考试,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均达到90分以上者,允许跳级。

第二十五条 一学年累计有7门以上(含7门)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一)需留级学生所在专业下年度未招生,允许跟班试读,试读期间一学年累计有7门以上(含7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二)留级学生已考核合格的课程,经本人申请,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免修;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2次;

(四)需留级而拒绝留级者取消其学籍,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予以降级。新生允许跟班试读。在学年结束时,根据考核成绩决定升、留级。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因身体状况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特殊专业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请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分为转入和转出两种情况。

转入我校的学生,由教务部门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同意后方转入。

转出我校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院(系)初审,教务处再审后,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转出。

跨省转学的,学校按照转入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学校接受河南省教育厅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制为2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学制为3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次数原则上两年制不超过2次,三年制不超过3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第三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主动告知学校,学校为其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申请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应当于学期开学报到期间持休学证明书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填写《8181801威尼斯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查,并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填写《8181801威尼斯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所在院(系)行政负责人签字,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8181801威尼斯学生听证与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籍管理部门认定,重新核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察未到期结业的,留校察看期满无违纪、违规行为,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重新发放毕业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及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校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时间在每年7月初办理。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1学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颁发毕业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座谈会和学生意见箱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8181801威尼斯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8181801威尼斯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学生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学生表彰、奖励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表彰、奖励管理办法,采取授予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校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校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处分的影响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影响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限为12个月,学生影响期的起算时间以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或认定之日起计算,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学校成人及其他学历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8181801威尼斯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8181801威尼斯

2017710

附件1:《8181801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附件2:《8181801威尼斯学生听证与申诉管理办法》

附件3:《8181801威尼斯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附件4:《8181801威尼斯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附件5:《8181801威尼斯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附件6:《8181801威尼斯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附件7:《8181801威尼斯优秀应届毕业生评选办法》

附件8:《8181801威尼斯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办法》

附件9:《8181801威尼斯学分制实施管理办法》

附件10:《8181801威尼斯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附件11:《8181801威尼斯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附件12:《8181801威尼斯学生成绩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