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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工院教〔2018〕123号 8181801威尼斯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发布时间:2021-03-31

豫工院教〔2018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职能是:对学校的日常教学、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咨询和指导,维护良好教学秩序,反馈教学工作信息,提出教学工作改进建议,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三条 教学督导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中心)两级教学督导制度。校级成立教学督导室(以下简称督导室),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督导工作。二级教学单位单独或联合组建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具体负责相关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督导室和督导组均为学校非编常设机构。

第五条 教学督导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符合条件者可连聘连任。学校督导室设专职教学督导员3人(含督导室主任1人),二级督导组设专兼职教学督导员24人(含督导组长1人)。

第六条 学校督导室督导员从校内离退休教学专家中选聘,由教务处负责推荐,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报校长批准并聘任;二级督导组督导员从校内相关专业离退休或在职教学专家中选聘,由教务处会同相关教学单位推荐,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报校长批准并聘任;学校督导室主任和二级督导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提名,校长批准并聘任。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熟悉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具有先进职业教育教学理念,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高。

2.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有良好的师德修养,教学水平高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

3.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在师生中威望高。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是:

1.监督。对学校教学及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反馈信息,督促改进提高。

2.检查。参与学校教学工作检查,维护良好教学秩序,推动学校教学改革措施落实。

3.评价。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价。

4.咨询。参与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5.指导。对教师教学、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建设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学校督导室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统筹协调学校教学督导工作。

2.做好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总结。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和教学工作计划,负责制定督导工作年度计划和学期计划,年终对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总结。

3.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学校督导室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督导室督导员和二级督导组长参加,通报交流督导工作情况,安排部署督导工作。

4.对教学督导员听课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和管理。

5.组织教学督导员参加学校教学值班、教学检查等活动。

6.组织教学督导员参加学校教学项目、教学活动的咨询、论证、评审等工作。

7.组织教学督导员进行教师教学质量、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8.负责收集教学督导员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相关领导和单位、部门反馈督导工作情况。

9.组织编写《教学督导工作简报》。

10.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二级督导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根据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总体部署,做好负责单位教学督导工作。

2.制定督导组工作计划,撰写督导组工作总结。

3.面向负责单位全体专兼职教师开展听课活动,做到听课全覆盖,对青年教师和教学质量排名靠后的教师进行重点指导和跟踪帮扶。

4.对负责单位教学管理与运行、教研室活动、教风、学风等方面进行检查与督导。

5.参与负责单位组织的教学项目、教学活动的咨询、论证、评审等工作。

6.对负责单位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7.为《教学督导工作简报》提供信息与稿件。

8.完成学校督导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具有以下工作权限:

1.监督检查权。有权随堂听课、检查各教学环节,列席教学及有关工作会议,了解、查看督导对象或教学管理等相关资料。校级教学督导员列席学校教学工作例会。

2.评价权。有权在教学及教学管理活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对其督导对象做出客观公正评价。

3.报告建议权。有权随时向督导室、督导组、学校和相关单位、部门领导报告情况,向督导对象单位负责人反映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人员或事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学校为督导室设置独立办公场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经费。

第十三条 根据督导员完成工作量,学校给予工作报酬。督导员工作量分听课工作量和参与其他教学活动及研究工作量。所有教学督导员每周听课610课时,听课工作量以《听课记录单》统计为准,按听课课时乘以0.6的系数折算标准学时。退休教师担任专职督导员参与其他教学活动及研究工作量按参加活动小时数乘以0.6的系数折算标准学时,折算后每月不超过20学时;在职教师担任兼职督导员参与其他教学活动及研究工作量按参加活动小时数乘以0.3的系数折算标准学时,折算后每月不超过10学时。学校教学督导室主任每月补贴20学时,督导室督导员和二级督导组长每月补贴6学时。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的报酬按照学校规定标准和程序按月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凭《8181801威尼斯教学督导证》进入教学场所履行职责,全体师生要主动接受教学督导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不得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学校各单位、部门要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8181801威尼斯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豫工院政〔201660号)同时废止。


8181801威尼斯办公室                                                         20186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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