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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8181801威尼斯委员会8181801威尼斯印发《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6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8181801威尼斯委员会

8181801威尼斯印发《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豫工院党〔2017〕68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现将《8181801威尼斯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8181801威尼斯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2017年8月29日

附 件

8181801威尼斯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系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上级和同级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实施管理。院、系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组织教学、科研、技术服务、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其他行政工作,并确保任务的有效完成。院、系党总支和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互相支持与配合,共同负责院、系工作。

第三条 院、系建立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正副系主任),院、系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确定。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工作的决策性机构,在对本院、系重大事项决策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应对议题调查研究。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本级党组织要负责宣传和发动党内外教职工积极响应,保证联席议决事项得到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如下:

(一)研究制定院、系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结合院、系实际,研究制定院、系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发展规划。

(三)研究制定院、系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研究确定院、系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院、系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及干部培养、选拔事项。研究院、系干部推荐建议。

(六)研究决定受院、系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院、系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七)研究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学籍异动、招生就业、奖助学金评定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审定院、系年度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大项目安排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院、系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维稳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提出院、系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七条 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或情况要在会前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其作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第八条 除突发性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得临时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属党务、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等方面工作的议题由党组织负责人主持,行政方面工作的议题由行政负责人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至少要有超过应到会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职称、待遇、升降、奖惩等内容时,本人需要回避。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参照《中共8181801威尼斯委员会会议记录规范》(豫工院党〔2016〕99号文件)执行,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应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先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视议题内容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对违者应予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院、系党政班子成员要积极主动地落实执行,其中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决议及其落实情况应向党委或行政报告。党政班子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向党委或行政反映,但在本级或校党委、行政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带头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二级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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