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8181801威尼斯委员会
8181801威尼斯印发《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豫工院党〔2018〕62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学校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8181801威尼斯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2018年8月15日
附 件
8181801威尼斯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系)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保证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校党委的决定得到贯彻执行,把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院(系)党总支和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互相支持与配合,共同负责院(系)各项工作。
第三条 院(系)建立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院(系)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正副系主任),院(系)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确定。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工作的决策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如下:
(一)研究制定院(系)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结合院(系)实际,研究制定院(系)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发展规划。
(三)研究制定院(系)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讨论通过工作总结。
(四)研究确定院(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重要改革措施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受院(系)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院(系)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六)研究院(系)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学籍异动、招生就业、奖助学金评定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讨论院(系)年度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大项目安排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提出院(系)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七条 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或情况要在会前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其作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第八条 除突发性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得临时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和分工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至少要有超过应到会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职称、待遇、升降、奖惩等内容时,本人需要回避。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参照《中共8181801威尼斯委员会会议记录规范》(豫工院党〔2016〕99号文件)执行,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应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先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研究院(系)教师引进、培养使用和专业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及院(系)举办或参与重要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时,应由院(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进行政治审核把关,形成意见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津贴分配、职工福利、考核奖惩、职称职级评定以及教师出国、进修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院(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形成意见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决议),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视议题内容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否则对违者则应予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院(系)党政班子成员要积极主动地落实执行,其中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决议及其落实情况应向校党委或行政报告。党政班子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校党委或行政反映,但在本级或校党委、行政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带头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承担教学、科研、培训任务的院、部、中心按照本制度执行,教辅、后勤等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8181801威尼斯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