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1801威尼斯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平台,促进合作项目质量提升,形成促进项目建设的激励机制,发挥校企合作对办学活力、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原则
校企合作遵循依法实施、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实现合作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 合作内容
校企合作是指企业与学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就专业(课程、教材、基地、教学资源)建设、实践教学、就业创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教师实践、合作办学、文化交流等领域开展的合作,建立起为促进人才培养服务的、可持续发展的紧密合作关系。
第四条 合作要求
1.合作单位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或事业登记的法人单位,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
2.合作项目要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学生实习实训、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3.拟引进的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单位或合作项目不予引进:
(1)与学校发展不匹配的项目。
(2)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的企业或项目。
(3)人员多、能耗大、物流量大的大型生产企业或项目。
(4)对在校师生安全存在隐患的企业或项目。
(5)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的项目。
(6)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其他校领导任副主任,产教融合发展中心、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科技外事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及其它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产教融合的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与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决定产教融合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产教融合发展中心,产教融合发展中心、教务处、科技外事处、招生就业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各教学单位指定一名中层副职领导干部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的实施与开展。
第六条 产教融合发展中心的职责
产教融合发展中心统一组织、协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拟定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建设。
3.负责推动学校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合作,争取合作项目及资金支持。
4.负责推动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的联系及合作,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展。
5.负责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项目管理。
6.负责组织综合性合作协议签订及重大活动开展。
7.负责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资料管理及档案建设。
8.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9.负责河南国防科技工业高等职业教育集团秘书处工作。
10.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网站的建设与维护。
11.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年度总结及考核、评价。
12.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其他部门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
1.教务处职责
(1)负责校内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
(2)负责学生在合作单位顶岗实习教学管理。
(3)负责校企合作课程的开发与实施。
(4)负责组织并指导各教学单位与企业共同制定订单培养、工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方案。
(5)负责推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和教育教学改革。
(6)负责推进行业企业文化进入课程。
(7)负责制订和完善适应开放办学的教学管理制度。
2.财务处职责
(1)负责核算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行成本。
(2)审查校企合作项目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及财务管理。
3.人事处职责
(1)负责组织学校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
(2)负责企业教师到学校兼职期间的管理。
(3)负责企业教师到学校兼职期间的薪酬核算及发放。
(4)负责推动校企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
4.科技外事处职责
(1)负责面向合作企业开发和推进横向课题。
(2)负责面向合作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3)负责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4)负责推动学校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高校和企业进行交流与合作。
5.招生就业处职责
(1)负责引导学生到合作企业就业。
(2)负责合作企业的就业基地建设。
(3)负责校企合作创新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建设。
(4)负责校企合作间的招生、招工一体化工作。
6.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1)负责校企合作校内工作场地、设备的管理与监督。
(2)负责项目终止时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的清理与回收管理。
(3)负责校企合作中涉及场地、设备等学校资源的成本核算及效益审查。
(4)负责校企合作中涉及场地、设备等学校资源的审批,统筹项目所需资源。
7.继续教育学院职责
(1)负责对合作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继续教育。
(2)负责对合作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技能培训。
(3)负责对合作企事业员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
8.其他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教学单位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
各教学单位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是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校企合作与人才培养、学生就业、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工作有机统一,积极谋划和推进本单位校企合作工作,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本单位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适合人才培养需求的校企合作方案,探索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合作办学等多元化校企深度合作模式。
2.负责联系合作企业,引进合作项目,进行项目申报及项目实施等工作。
3.负责拟定《校企合作协议书》。
4.负责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负责向产教融合发展中心报备相关材料。
6.负责按规定统筹协调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管理形式
校企合作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学校对项目实施目标管理,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
第十条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1.代表学校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各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报备产教融合发展中心办理立项手续。
2.产教融合发展中心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合作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
(1)一般项目是指不占用学校资源、不需学校投入经费、无经济运作的,由一个教学单位独立完成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或订单班等项目。
(2)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广、数量大,或者学校投入经费的项目,或由两个及两个以上教学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由产教融合发展中心指定单位组织实施。
一般项目由产教融合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评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重大项目由产教融合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初审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
1.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校企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
2.《校企合作协议书》由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拟定。一般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
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占用学校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基本配套设施;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3.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单位按照《8181801威尼斯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与合作单位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书》。
4.《校企合作协议书》签字盖章后,项目实施单位、产教融合发展中心、学校档案室各保留一份,涉及财务和资产管理的,增加两份原件分别报备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 过程管理
1.《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承担该合作项目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启动项目。
2.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单位要加强对项目运行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3.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应经常性到合作企业实地走访、调研、交流,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即是《校企合作项目立项任务书》,与《校企合作协议书》一同作为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的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产教融合发展中心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1.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期满,承担项目的单位应向产教融合发展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填写《8181801威尼斯校企合作项目验收报告》,同时提供项目合作成果材料。
2.项目验收由产教融合发展中心组织实施,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结束后,相关材料由产教融合发展中心存档。
3.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1)未按照《校企合作项目任务书》、《校企合作协议书》中规定的合作内容实施。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3)提供的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第四章 激励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激励机制
学校每年召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总结会,对当年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与年终处室绩效考核、个人职称评定及评优挂钩。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1.未经立项,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由此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书面通知产教融合发展中心,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3.对校企合作工作中推诿的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不照章办事,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与相关行业、企业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十七条 学校与国(境)内外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社会组织、自然人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产教融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