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1801威尼斯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豫工院政〔2014〕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更好服务于院系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依法审计,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学院及所属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改革,推进学院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分管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学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河南省审计厅和河南省教育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院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学院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学院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人员编制在学院总编制中解决。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兼职审计人员,所需费用由学院解决。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院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院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学院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包含预算业务控制、收入业务控制、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资产控制、建设项目控制、合同控制等);
(九)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十)经济合同的签订;
(十一)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十二)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和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组织或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院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是否存在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三)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相关财务电子数据,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五)参与制定经济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院财经工作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七)对审计过程中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分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意见;
(十)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学院中心任务及上级有关审计工作的部署,在制定学院年度工作要点之前,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一并报院领导审定。经审定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于接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有典型整改意义的审计事项,经分管院领导批准,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保管审计案卷,定期归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对情节较轻的,内部审计机构应该提出通报批评建议,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即可做出处理;对情节较重的,应该提出警告以上各种处分建议,报送学院监察部门复核,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上级审计机关有关规定若有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高校 审计 规定 通知
8181801威尼斯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印发